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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本系统向公民和组织提供针对假冒记者身份从事欺诈活动以及新闻记者或新闻机构在新闻采访活动中从事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在线投诉或举报功能。 1、本投诉(举报)系统承办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本系统承办单位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将视投诉或举报情节进行(1)直接调查处理,(2)转由有关 新闻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3)转由有关新闻机构调查处理。 2、本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 (1)伪造、仿制新闻记者证,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从事诈骗、欺诈等非法活动。发现持假新闻记者证冒充记者身份从事不法活动的,公民或组织除向本须知第一条列举的有关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举报外,还可依据国家法律向公安部门举报。 (2)新闻记者或新闻机构涉嫌在新闻采访活动中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行为。其他涉及新闻记者或新闻机构的与新闻采访活动无关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等违法事件,不在本系统受理范围,公民或组织可通过公安、司法等途径报案或起诉。 (3)新闻机构未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本单位申请记者证人员,擅自扩大记者证发放范围,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发放新闻记者证的行为。 3、投诉注意事项 (1)投诉或举报要求实事求是。蓄意对投诉对象进行诬蔑、陷害或打击报复的,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2)为便于调查处理,投诉或举报应力求准确。投诉内容应情节明晰,条理清楚,简明扼要,字数在2000字以内。反映问题时请尽可能写明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并尽可能提供人证、物证、有关票据以及其他可供调查的线索,以便有关管理机关或新闻机构顺利调查取证。 4、投诉人保护 (1)本系统根据国家保护举报人的有关规定,对向本系统进行正当投诉或举报的公民或组织实行保护, 严格为举报人的身份资料保密。 (2)公民或组织在本系统上进行投诉或举报时,可采取匿名方式。本系统提倡、鼓励具名投诉或举报, 并对具名投诉或举报予以优先处理,同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保护具名举报者。 (3)有本须知第2条第1款行为的,不在本系统承诺的保护之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北京广播影视集团
农民日报、辽宁省总工.
甘肃日报
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中国食品质量报社.
总署报刊司负责人就陈.
《经济日报农村版》驻.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核.
关于《城市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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